2013年12月22日8时40分,原告石某骑电动自行车在山东省茌平县潮河某路段与被告张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相撞,致原告受伤脚踝骨骨折、电动自行车损坏。日照市公安局茌平交警大队认定被告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原告住院28天,医嘱休息5个月。被告张某的小型轿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乐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2014年10月,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昌乐支公司和被告张某赔偿损失原告包括误工费在内的各项损失32469元。两被告辩称原告是农业户口且已经60岁了,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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