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姜某借用平阴县某建筑公司资质承包了平阴某制药公司车间施工工程。2014年9月13日,在该工地工作的李某在进行砌砖作业时意外受伤,造成右髌骨粉碎性骨折,颅脑外伤,软组织损伤。2014年10月26日,李某向平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同年12月6日,作出平阴县企业职工伤残(亡)性质认定书,认定李某工伤。
平阴县某建筑公司不服,于2015年5月5日申请行政复议。平阴县人民政府于2010年7月12日作出行政复议维持决定书。
一、承包经营的单位,职工的工伤保险由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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