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岁的原告王某本是某家纺公司的床褥车间普工。2013年9月13日,王某在车间抬胶网时不慎扭伤腰部。没料想一个月后,公司竟以“工作表现不好”为由,要求和他解除劳动关系。
王某称,治疗1周后,床褥车间的主管不但否认工伤事实,还扣除其治疗期的工资。10月26日下午,该公司停止了王某的工作,王某多次去劳动站投诉,要求继续上班,但均未果。11月3日,因急需钱回家为母亲治病,王某不得已到公司领取了10月份工资2154元,以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2234.1元。2013年11月11日,王某向惠州市惠城区
相关标签:南京律师事务所,南京律师,知名律师,律师免费咨询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