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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律师事务所-胥家山律师团队

特邀胥家山律师:三级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成员、仲裁员。从事律师行业17年,服务上千家各类型企业单位,成功代理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公司股权纠纷等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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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无故解除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金某与第三人施某系被告上海Y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股东,分别持股90%、10%,原告为被告监事、第三人原为被告执行董事兼法定代表人。金某在多次向第三人提议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未果后,依法自行召集并于2009年10月17日主持了临时会议。临时会议在第三人缺席的情况下通过了解除第三人执行董事和法定代表人职务等内容的决议。据此,金某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办理将被告执行董事兼法定代表人由第三人施某变更为案外人沈某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等诉讼请求。第三人施某则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是原告起诉所依据的股东会决议是在第三人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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