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队介绍 更多>>  
南京律师事务所-胥家山律师团队

特邀胥家山律师:三级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成员、仲裁员。从事律师行业17年,服务上千家各类型企业单位,成功代理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公司股权纠纷等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文章来源:南京律师网 | 更新时间:2024/10/30 10:08:57 | 阅读次数:94

用人单位改变内部组织架构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吗?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客观情况的重大变化通常指的是不可抗力或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虽然内部组织架构调整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一部分,但并非所有调整都能构成客观情况的重大变化。关键在于这种调整是否导致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以及是否对劳动者产生了实质性影响。

用人单位改变内部组织架构并不一定属于客观情况的重大变化。在判断是否构成重大变化时,应综合考虑调整的性质、对劳动者的影响以及劳动合同的履行情况等因素。同时,企业在进行组织架构调整时,应充分尊重劳动者的权益,通过协商、调整岗位等方式减少对员工的影响。




相关标签:南京律师事务所,南京律师,知名律师,律师免费咨询平台
× 提示: 您的网络连接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