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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律师事务所-胥家山律师团队

特邀胥家山律师:三级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成员、仲裁员。从事律师行业17年,服务上千家各类型企业单位,成功代理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公司股权纠纷等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文章来源:南京律师网 | 更新时间:2024/10/25 11:15:03 | 阅读次数:170

退休人员再就业,是否与用人单位之间成立劳动关系?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规,劳动者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后,其与原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终止。退休人员再就业时,一般与用人单位建立的是劳务关系或雇佣关系,而非劳动关系。这是因为退休人员已不具备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主体资格。

退休人员再就业时,与用人单位之间通常不成立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或雇佣关系。这意味着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受民事法律调整,而非劳动法。因此,在签订相关协议时,双方应明确约定工作内容、报酬、纠纷解决方式等,以维护各自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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