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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律师事务所-胥家山律师团队

特邀胥家山律师:三级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成员、仲裁员。从事律师行业17年,服务上千家各类型企业单位,成功代理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公司股权纠纷等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文章来源:南京律师网 | 更新时间:2024/9/20 14:41:17 | 阅读次数:4553

用人单位的分支机构是否属于《劳动合同法》中所称的用人单位?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是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依法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组织。对于用人单位的分支机构,其是否属于《劳动合同法》中所称的用人单位,应视其是否具备相应的法律地位和条件而定。

 

首先,对于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的分支机构,它们具备独立的法律地位,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这类分支机构在招聘、用工等方面享有较大的自主权,同时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其次,对于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的分支机构,虽然它们不具备独立的法律地位,但如果受用人单位委托并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那么这些分支机构在形式上也可以视为用人单位。然而,需要注意的是,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对分支机构的用工行为承担连带责任,以确保劳动者的权益得到保障。

 

最后,对于既未取得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也未受用人单位委托的分支机构,它们显然不具备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资格。这类分支机构在用工方面可能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劳动者应谨慎选择并维护自身权益。

 

综上所述,用人单位的分支机构是否属于《劳动合同法》中所称的用人单位,取决于其是否具备相应的法律地位和条件。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的分支机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取得相关证照但受用人单位委托的分支机构在形式上也可以视为用人单位;而既未取得证照也未受委托的分支机构则不具备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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