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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律师事务所-胥家山律师团队

特邀胥家山律师:三级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成员、仲裁员。从事律师行业17年,服务上千家各类型企业单位,成功代理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公司股权纠纷等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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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劳动知识 | 阅读次数:22270

非全日制用工可以约定试用期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对于非全日制用工而言,是可以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一段时间,用于双方相互了解、考察和适应。在试用期内,双方有权利根据实际情况终止劳动合同,保护双方在工作关系初期的权益。

对于非全日制用工而言,约定试用期有以下几点需要注意:首先,试用期应当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包括试用期的起止时间、工作内容、薪酬待遇等具体内容;其次,试用期内双方应当相互尊重、诚实守信,共同努力,以达到双赢的目标;最后,用人单位在约定试用期时应当遵循法律规定,不得滥用试用期,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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