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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律师事务所-胥家山律师团队

特邀胥家山律师:三级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成员、仲裁员。从事律师行业17年,服务上千家各类型企业单位,成功代理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公司股权纠纷等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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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合同知识 | 阅读次数:2868

签订合同的单位和提供劳动的单位不一,劳动关系如何认定

如果签订合同的单位和提供劳动的单位不一致,劳动关系的认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劳动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但实际用工单位可以与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约定,由实际使用劳动者的单位承担或者部分承担对劳动者的义务。

此外,劳动合同并非认定劳动关系的唯一依据,劳动关系应当据实认定。在发生劳动纠纷时,劳动者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权,例如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上海市的相关规定还提到,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用人单位主体,原劳动合同由变更后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因此,劳动关系的认定需要综合考虑合同签订情况、实际工作情况以及双方的约定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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