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邀胥家山律师:三级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成员、仲裁员。从事律师行业17年,服务上千家各类型企业单位,成功代理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公司股权纠纷等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类别:关联知识 | 阅读次数:2399
原告冯某为与被告余姚市金xx公司、余姚市华XX公司、余姚市远XXX公司、马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9月1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15日、2013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某起诉称:2012年12月26日,被告余姚市金xx公司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并由被告余姚市华XX公司、余姚市远XXX公司、马某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三方签订《借款合同》一份,载明:被告余姚市金xx公司向原告借款180万元,借款期限为2012年12月26日至2013年3月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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