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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律师事务所-胥家山律师团队

特邀胥家山律师:三级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成员、仲裁员。从事律师行业17年,服务上千家各类型企业单位,成功代理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公司股权纠纷等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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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关联知识 | 阅读次数:2328

银行不具对贷款保证金账户作质的权利

【案情】

徐某与徐某某、某水电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某法院判决,徐某某、兴昭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所欠原告徐某借款35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

该判决生效后,徐某某、某水电有限公司未依判决履行义务,徐某于2013年4月8日向某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法院于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某水电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6万元;后裁定扣划被执行人某水电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6万元。

第三人某银行向该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认为某法院所扣划的某水电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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