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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律师事务所-胥家山律师团队

特邀胥家山律师:三级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成员、仲裁员。从事律师行业17年,服务上千家各类型企业单位,成功代理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公司股权纠纷等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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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关联知识 | 阅读次数:2363

抵押合同内容与抵押登记内容不一致时抵押性质及效力的认定


上诉人:韩某,汪某某,刘某某
被上诉人:北京SH进出口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湖北D制衣有限公司
2007年9月至2009年6月,北京SH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H公司)分别与湖北D制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D公司)签订了9份《工矿产品购销合同》,SH公司为此向D公司支付预付款400万余元人民币。2009年20月28日,D公司与SH公司签订《协议书》,D公司确认获得SH公司预付款400万余元,并表示将分期还款给SH公司。同时,双方约定D公司将位于黄江区的A房屋作为还款担保抵押于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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