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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律师事务所-胥家山律师团队

特邀胥家山律师:三级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成员、仲裁员。从事律师行业17年,服务上千家各类型企业单位,成功代理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公司股权纠纷等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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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继承知识 | 阅读次数:1975

录音遗嘱的效力取决于见证人的合法性

原告王甲诉称,被继承人贺某是我和三被告的母亲,贺某生前由我和被告王乙轮流赡养,每家四个月,后其于2010年12月30日去世。
贺某去世前,其所在的大兴区黄村镇某村实行农民土地承包政策三十年不变,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贺某于2008年1月1日与该村村委会签订了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并拥有确权确利土地1.2亩,其去世后仍享有土地承包经营的收益。
2011年春节前,贺某分得村委会发放的土地承包经营收益款3500元,该款由王乙领走,我向其主张该笔遗产,王乙拒不给付。我要求法院判决我对被继承人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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