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邀胥家山律师:三级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成员、仲裁员。从事律师行业17年,服务上千家各类型企业单位,成功代理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公司股权纠纷等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类别:产权知识 | 阅读次数:1885
2002年, 原告卢某与被告某公司签订了《委托创作协议书》,协议约定被告委托原告将秦某的小说《秋海棠》改编创作成电视剧本,用于摄制电视连续剧及相关影视、音像产品。如果因剧情需要增加剧集,经被告书面认可后,按照本协议前面规定的标准增付原告酬金。协议签定后,原告向被告交付了29集剧本初稿,被告按期支付了酬金。2003年,原告致函被告,谈了关于修改《秋海棠》剧本的想法。后被告与案外人须某签订将秦某小说《秋海棠》改编成电视剧本的委托创作协议,并以对剧本不能与原告达成一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