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邀胥家山律师:三级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成员、仲裁员。从事律师行业17年,服务上千家各类型企业单位,成功代理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公司股权纠纷等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类别:产权知识 | 阅读次数:1865
今年67岁的原告秦永言平时业余时间爱好摄影和摄像。原告诉称,2009年12月17日,原告在一场雪后次日和摄友一起到庐山花径公园周围拍摄雪景。在锦绣谷天桥悬崖处,原告用自己的摄像机从11时至12时30分进行了长达一个半小时的佛光摄录,DV带长度近28分钟。当天下午原告将自己剪辑的4分47秒电子录像视频文档交给庐山电视台编辑部负责人蔡某,蔡某看了原告的佛光影像资料甚喜。在蔡某拟写佛光文字稿件时,电视台几位工作人员又在编辑室将原告的录像带拷贝到电视台电脑中。事后,庐山、九江市、江西省电视台相继播出了12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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