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原告:张某,男,49岁,Z省雕塑艺术院美术师。
被告:任某,男,55岁,Z省雕塑艺术院院长。
1989年8月,W市文管局向Z省雕塑艺术院等单位发出征集李X父子雕像作品的通知。Z省雕塑艺术院接到通知后即发动本院艺术工作人员参加创作。张某和任某在同年9月下旬各自完成初稿作品(任稿编3号,张稿编4号)。张某的4号作品李X父子头部朝向一致,躯干呈正侧变化;人物位置:二郎置李X左侧;人物重心:李X偏于左脚,二郎偏右前脚;四肢动态:李X右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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