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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律师事务所-胥家山律师团队

特邀胥家山律师:三级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成员、仲裁员。从事律师行业17年,服务上千家各类型企业单位,成功代理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公司股权纠纷等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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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交通知识 | 阅读次数:2036

事故伤及乘车人的赔偿责任人 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南京伤残等级评定标准,交通事故打官司

【案 情】

     2004年10月1日,出租车司机李某栽乘客肖某行驶中不幸与 宋某驾驶的货车相撞,致使肖某受伤。交警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 认定书认定货车司机宋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负次要责任。 乘客肖某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治疗,花去住院期间的医疗费、误工费 等共计5422元。为讨要损失,肖某以出租车司机李某未尽安全运 送义务为由,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损失。诉讼中,被告李 某辩称在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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