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开鸿公司因为项目急需资金J转通过被告C某向原告N某借款221万元,在200L年3月2日被告C某以其个人的名义向原告N某出具借款221万元的借条1份。次日,原告N某与开鸿公司取得接洽又自行协商直接签订了借款协议,约定开鸿公司向原告借款321万元,依照该协议约定321万元借款中付括了被告C某出具的借条中的221万元,借款期限为6个月。但原告此后一直未将被告出具的借条交还给被告。200L年11月19日,原告N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清偿借款221万元及借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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