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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律师事务所-胥家山律师团队

特邀胥家山律师:三级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成员、仲裁员。从事律师行业17年,服务上千家各类型企业单位,成功代理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公司股权纠纷等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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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公司知识 | 阅读次数:4866

个人独资企业诉讼主体应当如何确定? 南京公司律师,企业改制律师,企业并购律师

【案例】

    企业为个人独资企业,诉讼前投资人已经死亡,原告起诉了个人独资企业和投资人的几个继承人。诉讼中,继承人均表示 放弃继承。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这种情形企业应该解散,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清算。现在诉讼中遇到的问题是:  (1)企业的诉讼文书无法送达,要不要公告送达?(2)有人提出该企业既然出现解散情形,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要求他申请法院进行清算。(3)原告提出来,继承人中有一个是投资人的妻子,可以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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