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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律师事务所-胥家山律师团队

特邀胥家山律师:三级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成员、仲裁员。从事律师行业17年,服务上千家各类型企业单位,成功代理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公司股权纠纷等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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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公司知识 | 阅读次数:4168

债权转让履行通知义务的主体及通知方式

一、债权转让履行通知义务的主体
关于债权转让通知义务的主体,这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世界各国民法对此规定也不一。法国、意大利法律规定由受让人通知,日本法律规定由让与人通知,瑞士法律规定由让与人或受让人通知。司法实践中发生的债权转让纠纷有许多是与通知义务的主体是否正确有关。而《合同法》对这一问题的规定也不明确。因此有人认为应由转让人通知,也有人认为由让与人或受让人通知均可以,只要实际通知了债务人即可。
通知义务只能由债权人履行才是有效的,理由如下:
1、从语法分析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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