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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律师事务所-胥家山律师团队

特邀胥家山律师:三级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成员、仲裁员。从事律师行业17年,服务上千家各类型企业单位,成功代理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公司股权纠纷等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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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公司知识 | 阅读次数:4950

除名的股东会决议

案例:
某有限责任公司系23位自然人股东依法设立的公司,在设立之初,全体股东签订了发起人协议,其中约定若股东有违法犯罪行为,经2/3以上表决权的其他股东表决同意,即可将该股东除名,但公司章程对此并未载明。后因挪用公款罪,股东张某被依法判处2年有期徒刑。公司得知后即召开股东会,经代表71.4%表决权的其他股东同意,遂作出将张某除名的股东会决议。
张某收到该决议后表示不服,遂以公司违反公司章程规定内容作出该决议应属无效为由起诉至法院。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发起人协议是发起人为设立公司而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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